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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发布日期:2023-07-24 09:53:43 点击数:0
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 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规定:“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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