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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

发布日期:2023-11-14 11:11:30    点击数:0
《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细则》第七条: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以上可以看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契税,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属于其它扣除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只是受到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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