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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你真的了解吗?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没有设立代理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记账、纳税申报等工作委托的记账公司完成。企业只设出纳,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
代理记账
1:允许不具备设立独立会计机构或提供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为发展代理记账业务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时,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双方。新修订的《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记账。”
特征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事的社会会计服务活动,受权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接受独立会计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记账、会计和报销业务。代理记账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在小型经济组织等相关机构设立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会计人员能力的独立核算单位,其中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的会计单位办理记账、会计、报销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化的表现。代理记账的法律表现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义务关系,明确和规范双方的权利。
条件
公司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由各公司根据自身会计业务需要确定。一般来说,单位的规模、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复杂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政收支数额大、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政收支的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受托单位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小型经济组织,是一个应当设立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经济组织,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和总资产进行综合判断。应当开户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不免除开户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从税务总局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开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查到。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单位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应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是强制性要求,建账审批的终权限属于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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