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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查档—企业登记信息档案查询办理
发布日期:2023-06-20 10:58:59 点击数:0
一、工商档案查询网服务范围:
含: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资本状况、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经营期限、电话信息等)、股东信息(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
工商盖章内档
含:全部扫描的档案(开业、变更、年检等等)。
查询用途:
一.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审理案件、强制执行判决等要求或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的。
二. 法院、仲裁机构等其他机构根据查询资料来确定个案法律主体。
三. 这些资料可能为维护您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材料和线索。
四. 查询企业登记工商档案为解决法律纠纷所必需等等。
五、出国及其他用途。
可以查询的内容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身份证、出资比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现金、实物等)、办公场地证明、银行帐户、工商年检报告、现金流量表等,有些企业登记档案并不一定包括上述所有资料,以工商局实际登记备案资料为准。
对于工商登记(开业)档案国家也是有规章制度的,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含: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资本状况、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经营期限、电话信息等)、股东信息(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
工商盖章内档
含:全部扫描的档案(开业、变更、年检等等)。
查询用途:
一.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审理案件、强制执行判决等要求或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的。
二. 法院、仲裁机构等其他机构根据查询资料来确定个案法律主体。
三. 这些资料可能为维护您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材料和线索。
四. 查询企业登记工商档案为解决法律纠纷所必需等等。
五、出国及其他用途。
可以查询的内容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身份证、出资比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现金、实物等)、办公场地证明、银行帐户、工商年检报告、现金流量表等,有些企业登记档案并不一定包括上述所有资料,以工商局实际登记备案资料为准。
对于工商登记(开业)档案国家也是有规章制度的,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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