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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开发票”行为?
发布日期:2024-09-27 11:45:33 点击数:0
对开发票,一般是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可能会出现对开发票的操作。
在对开发票下,相当于购买方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销售给”了原销售方,而且由于发票对开,收到发票的一方可以抵扣,双方也不会存在少缴纳或多缴纳税款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偷漏税的问题。
以下五个税务风险,看看你踩到哪一个了?
风险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风险四“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五
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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