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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发布日期:2023-08-15 10:30:09    点击数:0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允许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此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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