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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不算视同销售
发布日期:2023-10-11 10:29:42 点击数:0
A、B管理员说的都不对。按税法规定,商品销售应该据实计入收入,赠送的商品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这在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在增值税上区别就大了。按你说的,销售自行车时,应该按销售自行车的全部收入计销售收入,而随自行车赠送的壶,也必须按同期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他不是正常销售的,而是赠品,所以叫“视同销售”。A管理员说的,所谓“捆绑销售”不是“视同销售”是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没有税法依据的。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应该自行车开100,水壶开视同销售价格,由于没有实际收款,在财务处理上,水壶的价格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否则是偷税。B管理员说的,水壶的价格包括在总价格里面也是错误的,自行车的价格是自行车的价格,水壶的价格是水壶的价格是不能包括的,也不能自行车开100,水壶开0,正确方法同上。当然,想歪道的话,可以把自行车的价格开低,与水壶的价格凑100,但是如果税务局查出来是标准的偷税,是要补税、罚款的。给代理商补的水壶,全部视同销售,小收的收入作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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