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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利润总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该怎么填?

发布日期:2023-10-30 10:56:29    点击数:0
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实际利润额=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未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利润总额”本期金额填9万元,第一季度为31万元上期已申报,故累计金额不需填列,表格自动填列为4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则本期按9万元申报计算所得税;
上一年度亏损50万元的,在第一季度报告时应弥补上一年度亏损50万元,并填写50万元一栏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第一季度申报-19万元不缴纳季度所得税,第二季度继续补偿。本期实际利润为-10万元,不缴纳所得税。
上一年度亏损20万元的,第一季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20万元,并填写上一年度亏损栏20万元。第一季度所得税由11万元组成。当期实际利润为9万元,所得税按9万元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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